2014年7月15日

交通事故 現場圖 現場照片 初步分析研判表 申請閱覽或提供

依照 [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(民國 92 年 09 月 24 日訂定;民國 103 年 05 月 02 日修正[Link])]
第 13 條規定
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,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:
一、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。
二、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、現場照片。
三、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。
前項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,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;
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。
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,由申請人負擔。

以下為THCH網路上檢索及本身經驗彙整的相關資訊,
  1. 申請單位:
    • 於事故發生時警方車禍處理小組或事故發生地轄區派出所詢問
    • 事故發生時警方所開立的 [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] 上有相關當位電話 ,可於申請前電話詢問申請單位及所在地
  2. 申請人員:
    • 交通事故當事人親自至警方交通事故處理單位辦理
    • 若無法親自辦理,可委託他人代理,須備妥以下相關文件
      • 當事人委託正本
      • 當事人身分證正本
      • 受託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
  3. 繳驗證件:
    • 身分證正本或駕照正本
  4. 注意事項:
    • 相片部分需自費至指定的沖洗店拿取
    • 目前許多單位採用黑白或彩色印表機列印,不需費用
    • 有些單位可用隨身碟複製照片
    • 請前往前以電話詢問相關事項
[以上為THCH網路上檢索及本身經驗彙整,僅供有需求的網友參考,相關處理每則事件不同如有疑問,請諮詢相關專業人士為宜]